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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借实贿”案件的取证思路
    2014-12-31 11:47  

    “名借实贿”案件的取证思路

     

    来源: 新华廉政

    秦熙奎

      

        “名借实贿”是当前较为常见的一种行受贿犯罪手段。所谓“名借实贿”,即名为借贷实为受贿,是指行贿人为了达到某种目的,假借民间借贷形式进行贿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借为名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名借实贿”案件涉及法律关系复杂,不可避免地增加了办案的难度。笔者简要谈谈办理“名借实贿”案件的侦查思路。

      一、收受方是否利用职务便利为出借方谋取利益

      “名借实贿”实质上是一种行受贿行为,这种方式仍然符合行受贿犯罪的本质属性——权钱交易。“名借实贿”中的出借方和收受方除个别情形外,一般没有亲友关系,即使存在所谓的“朋友”关系,也大多是在业务关系过程中建立或逐步密切的。可以说,无论“名借实贿”中出借方和收受方是否存在真正的亲友关系,双方的行为与收受方的职务必然存在某种特定的联系,收受方利用职务便利为出借方谋取特定的利益是“借”的前提或基础。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为他人谋取利益?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的行为,只要具有其中一个阶段的行为,如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时,根据他人提出的具体请托事项,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就具备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就收受方是否利用职务便利为出借方谋取利益,应着重围绕双方在业务上(或工作上)的特殊关系调查取证。

      二、借贷方式是否符合正常民间借贷习惯

      “名借实贿”不符合正常民间借贷的习惯。主要表现在:一是涉及数额往往比较大,甚至超出了出借方的经济能力或收受方的还款能力。二是无论涉及到的数额多少,除案发前通谋外,往往没有口头约定或书面借据。三是因为名为“借”实则为“给”,所以一般没有关于“还”的约定。四是整个“借”的过程较为隐蔽,知情人一般仅包括出借方和收受方,较少有其他人在场,甚至双方的家庭成员也不知情。如果收受方提供了借据以证明借贷关系时,除了参考出借方的证言,更要认真查明借据形成的详细情况,要重点查明出具借据的时间、地点、经过,有哪些见证人等,目的在于证明收受方的陈述与出具借据事实是否相互矛盾,以区分借据是否为双方事后掩盖犯罪行为的手段。

      三、收受方有无正当合理借款的事由

      正常民间借贷中,借贷事由是正当合理且真实可信。而“名借实贿”中借款事由往往看似“合法”、“合理”,实则表现反常,不合情理,经不起推敲。收受方往往不是因为急需而“借”钱,借到的钱款也大都存入银行或用于高消费。出借方、收受方对于真实的“借款事由”秘而不宣,知晓真正“事由”的人员范围不广。

    四、收受方借款后的归还情况

      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审查收受方的归还情况:一是收受方有无归还的意思表示。如果收受方有“归还”的意思表示,就要结合各方面因素判断其“归还”意思表示时的心态,是客套话还是真实意思表示。二是收受方的还款能力。判断还款能力,要审查收受方的正常收入,还可通过查询其实名的存款、对外债权债务等方法收集证据来判定是否足以归还“借款”。三是收受方长期未归还的真实原因,未归还的理由是否成立。四是所借款物的用途,即收受方对所借款物如何使用。

                                             (作者单位: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日报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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