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师范学院行政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督促学校工作人员正确履行工作职责,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防止和减少过错,落实工作问责制,保证学校各项事业健康持续快速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工作人员为:
(一)在编在岗的管理干部、教师、教辅及工勤人员;
(二)与学校签订劳动合同的其他工作人员;
第三条 管理干部及其他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力,不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过程中出现责任事故,以致影响行政工作效能或正常工作秩序,贻误工作,产生不良影响,依照本办法追究行政责任。
违反本办法,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处分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追究行政责任,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和适用
第五条 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
(一)诫勉谈话;
(二)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三)责令公开道歉;
(四)通报批评;
(五)调离工作岗位;
(六)暂停职务;
(七)建议免职;
(八)责令辞职。
前款规定的行政责任追究方式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同时适用。适用前款第七项、第八项规定方式追究行政责任的,按照管理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六条 学校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行政责任:
(一)在违法违纪违规案件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本人或者指使他人隐匿、伪造、销毁违法违纪违规证据的;
(三)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
(四)干扰、阻碍责任追究小组进行工作调查;
(五)打击、报复投诉人、举报人或工作人员。
第七条 学校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行政责任:
(一)主动说明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
(二)积极配合调查的;
(三)主动纠正违法违纪违规行为或者挽回损失的。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行为和种类
第八条 工作人员执行不力,影响学校整体工作部署的,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不落实学校以下工作部署的;
公文明确事项: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以及省高工委、省教育厅等上级主管部门、学校党委、行政公文明确规定需要贯彻落实的事项;
会议决定事项:学校党委会议、校长办公会议、教代会、校领导主持召开的专题会议决定的需要贯彻落实的事项;
领导指示事项:校领导讲话、批示及其它形式交办的需要落实的事项。
(二)工作拖沓、效能低下,致使学校一个时期的重要工作未能按时完成或者完成的质量不符合要求的。
第九条 机关部门及管理工作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失职渎职,致使学校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
(一)在自然灾害、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等事关国家利益、师生生命财产安危的紧急时刻,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的;
(二)组织大型群众性活动,未采取防范措施而发生安全事故的;
(三)瞒报、虚报、误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或者重要情况、重要数据的。
第十条 机关部门及管理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出现以下情况,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
(一)工作人员态度粗暴、冷漠生硬、言行举止不文明、不礼貌,服务质量差,师生反映强烈的;
(二)迟到早退、无故脱岗、擅离职守、不遵守劳动纪律、办事拖拉、推诿扯皮、闹矛盾、不团结导致工作贻误造成严重后果;
(三)在工作时间内进行网上聊天、打游戏、炒股等非工作性活动;
(四)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各级组织印章;
(六)指使、授意、纵容工作人员弄虚作假,骗取荣誉或者阻挠、干预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的。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行为、道德失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
(一)利用所掌握的未公开的信息为自己或者亲友谋取利益的;
(二)不服从上级领导,不听取平级或者下级的正确意见,不作为,乱作为,不接受监督,在师生中产生较大影响,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不讲诚信,剽窃他人学术成果,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在公众场合举止不端,在师生中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十二条 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学校要求收缴各种费用,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学校有关专项费用。
第四章 追究行政责任的组织、权限和程序
第十三条 学校成立行政责任追究领导小组。行政责任追究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组织、人事、监察的副书记、副校长、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党委组织部、人事处、监察处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监察处,监察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十四条 校行政责任追究领导小组负责全校日常性的督查、检查、责任追究工作,具有以下职权:
(一)巡视检查权、批评教育权、诫勉谈话权、书面告诫权。责任追究小组有权针对督查、检查范围内的事项,定时或不定时到校属各单位、各职能部门进行巡视,有权根据本办法当场进行批评教育或做出诫勉谈话、书面告诫的决定。
(二)通报批评权。经责任追究小组全体人员会议研究,有权做出对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的决定。
(三)提出调离工作岗位、暂停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建议权。经责任追究小组全体人员会议研究,有权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建议学校给予责任人调离工作岗位、暂停职务、免职处理、责令辞职。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启动行政责任追究程序:
(一)师生员工、学生家长或者其他组织检举、揭发的;
(二)上级机关要求追究行政责任的;
(三)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书面建议追究行政责任的;
(四)监察机关、审计机关依法书面建议追究行政责任的;
(五)按照工作绩效评估、考核结果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
(六)其他可以启动追究行政责任程序的情形。
第十六条 自决定启动行政责任追究程序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调查并作出是否追究行政责任的决定。被调查的工作人员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追究行政责任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追究行政责任的工作人员;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启动行政责任追究程序并作出追究行政责任决定的,追究行政责任的决定应当书面告知有关单位和个人。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对追究行政责任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校党委申请复核或者向上一级机关申诉,有关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申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或者其他相应的决定。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追究行政责任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责任追究有关材料存入学校档案,并送达责任人所在单位以及组织、人事、监察等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