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师范学院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2007年11月18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基建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和物品采购行为,保证项目质量,提高经济效益,维护学校利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校进行的招标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货源采购等。凡招标项目报院长办公会审批,10万元以上的招标项目报党委会审批。
第三条 在安阳师范学院范围内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
(一)基本建设项目。是指项目投资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新建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1万元以上的维修改造工程、装修工程、室外水电管网工程、拆迁工程等;
(二)根据国家和河南省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规定的需要采取招标方式采购的物资及仪器设备;
(三)学校经营性固定资产的租赁或承包;
(四)学校固定资产的批量处置或拍卖;
(五)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 招标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学校采购市场。
第六条 依照本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前来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 在招标采购中,工作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八条 招标采购信息必须在招标网站或校园网以及校内公开栏上发布。招标信息发布时间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未按规定公开招标信息,不得进行下一步招标活动。
第二章 招标采购程序
第九条 凡属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的需要进行招标的项目,必须履行项目审批手续,按学校相关规定审批后,方可进行。
第十条 学校对申请招标项目审核同意后,要成立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由招标领导小组委托招标主管部门开展对该项目招标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十一条 招标主管部门应组织人员编制招标文件,提出具体的招标办法。
学校可根据招标项目的不同情况,采取有标底招标或无标底招标。采取有标底招标时,一个项目只能编制一个标底。编制标底时,应成立由相关技术人员,招标主管部门及纪检监察人员组成的编制标底小组,严格工作程序,严明保密纪律,确保标底的科学、规范和安全。采取无标底招标时,应先进行市场调查,了解该标目前的市场行情。
第十二条 招标准备工作完成后,招标主管部门应将所编制的招标文件报主管院长审核批准。批准后的招标项目由招标主管部门发布招标信息。
第十三条 货物或服务采取竞争性谈判、邀请招标或询价等方式采购的,也必须在有三家以上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投标时方可进行。
第十四条 对基建及相关维修工程的招标,招标主管部门应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第十五条 招标主管部门和其他知情人员不得向他人透漏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第十六条 招标应按程序组成由招标主管部门、纪检监察、财务人员参加的资质审查小组,对投标人进行严格的资格、能力、信誉等方面的审查与现场考察,严把入口关。经审查后,有效投标人少于三个的,必须重新招标。
第十七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内进行,由招标主管部门主持,纪检监察部门监督,邀请有效投标人参加。开标时,由监督人员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当场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开标过程要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十八条 评标由招标领导小组按规定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财务等部门以及有关技术、商务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商务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在同一部门工作人员不得超过三分之一。
与投标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十九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高于市场正常价格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招标主管部门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二十条 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确因特殊原因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院长办公会批准。
第二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学校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或会议纪要,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候选人一般应限定在三名以内,由学校在候选人之内审定中标人;学校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采购,由招标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重新招标。评标委员会提供的评标报告,必须有评标委员会所有成员签字方为有效。
第二十四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主管部门要在校园网及校内公开栏上公布中标单位和中标价格,在五个工作日内无人提出异议,方可定标。
第二十五条 中标人经公示无疑意后,招标主管部门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二十六条 招标主管部门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主管部门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第二十七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第二十八条 招标过程中出现的疑难问题,应报该项目招标领导小组研究解决。
第三章 招标纪律
第二十九条 招标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
第三十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学校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招标主管部门和其他知情人员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学校将给予严肃处理,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照规定负连带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主管人员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投标保证金没收,取消该投标人一年至二年内参加我校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招标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标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纠正和查处招标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学校审计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规定未详尽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