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安阳师范学院委员会
关于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规定
(
2009
年
6
月
4
日
)
为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和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精神,健全领导班子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实现领导干部决策科学化、规范化和民主化,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三重一大”制度的内涵
“三重一大”制度是指学校、院(处)级单位的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的制度。“三重一大”制度是民主集中制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决策科学化、规范化和民主化的重要保证。实行“三重一大”制度,必须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一)学校“三重一大”主要内容
1.重大事项决策:
(1)学校办学方针和指导思想;
(2)学校发展规划和基本建设;
(3)重大改革方案、改革措施;
(4)学校年度工作计划;
(5)学校党建工作、德育工作;
(6)学校学科建设、专业调整;
(7)师资队伍建设、干部队伍建设,中层干部的奖惩;
(8)科研管理政策和科技产业的开发及产权变动;
(9)国内外重要合作与交流事项;
(10)其它重要制度的制订与修订及其它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
2.重要干部任免
学校副处级以上干部及其他重要部门负责人的任免;校级后备干部的推荐。
3.重要项目安排
(1)重大专项建设项目;
(2)未列入预算资金额度在5万(含5万)元的基本建设项目、不动产的购置、大型房屋修缮项目、大宗物资和设备采购等;
(3)国内外合资、合作的重大项目(含合作办学)以及对外投资项目;
(4)工程建设项目;
(5)其它重要事项。
4.大额度资金使用
(1)学校每年经费的预算、决算;
(2)融资项目、融资规模和偿还计划;
(3)教职工的各项津贴和奖金的发放标准;
(4)未列入预算5万(含5万)元以上资金使用。
(二)院(处)级单位“三重一大”主要内容
1.重大事项决策
(1)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和行政的决定;
(2)本单位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改革措施及年度工作计划;
(3)党建工作、德育工作、学生培养、就业;
(4)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实验室建设、教学计划修订;
(5)师资队伍建设,包括专业技术职称评聘、人才的引进和培养等;
(6)岗位聘任、人事安排及人员的奖惩;
(7)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与修订;
(8)国内外合作与交流;
(9)其它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
2.重要干部任免
本单位中层管理岗位干部的任免。
3.重要项目安排
5000元以上的项目投资和未列入预算资金额度在5000(含5000元)元以上的修缮项目、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采购项目。
4.大额度资金使用
(1)本单位每年经费的预算、决算;
(2)教职工的各项津贴和奖金的发放标准;
(3)学院及教辅单位未列入预算5000(含5000元)元以上的资金的使用;
(4)机关处级单位办公经费3000元(3000元)以上资金使用。
二、集体决策的机制和程序
(一)集体决策机制和分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党委会、党委(扩大)会讨论决定关系学校全局的重大问题和党务工作,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按规定,需要提交党委会决策的,必须召开党委会讨论决定。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召开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有关重大事项。
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对重大问题通过校长办公会行使决策权。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最高决策机构,集体讨论决定所议事项。
(二)民主决策程序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纪条规及学校规章,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办公会议决策之前,要经过必要的民主程序进行论证。
依照教育部、中国教育工会全国委员会颁布的《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的规定,应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在办公会议决策之前,要提交教代会审议或通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有关规定,应由学术委员会审议的重大学术事项,在办公会议决策之前,要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
中层副职以上干部任免,在党委会决策之前,要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相关规定中确定的程序执行。
其它“三重一大”事项,在决策之前,有关职能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规定的程序,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群众和专家的意见,进行科学论证,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
三、检查考核与责任追究
(一)校级 “三重一大”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报告的重要内容,接受上级领导机关的检查、考核和责任追究,接受群众的监督。
(二)院(处)级单位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情况,应列为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
(三)纪检监察等部门在检查有关单位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情况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人员提供有关的会议记录、财务账目及其它相关材料;
2.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人员作出解释和说明;
3.责令被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三重一大”制度的行为;
4.提出处理意见与建议并报学校。
(四)凡属下列情况,要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未经集体讨论而由个人决策、事后应通报而不通报的;
3.未向领导班子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4.执行决策时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挽回的;
5.其它违反本规定的情节。
(五)责任追究依据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
(六) 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和情节轻重,依纪追究责任,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四、附则
(一)院(处)级单位应当根据本规定精神及工作实际,制定出本单位关于“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细则,报学校党委办公室、纪委办公室备案。
(二)本规定由党办商纪委、监察处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