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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师范学院党政工作监督规定(试行)

时间:2010-10-15浏览量:

安阳师范学院党政工作监督规定(试行)

(2010年10月15日)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进一步加强学校党政工作的监督管理,切实提高各级党政领导班子依法治校、科学治校、民主治校的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关于高等学校加强党政监督工作的暂行规定(试行)》,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校党政工作监督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强化权力运行监控为重点,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加强党政工作的监督管理,为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全面提升提供坚强保证。

第二章  监督对象、内容

第三条  监督的对象是:学校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各级领导干部,党政机构、群团组织、教学院部、直属单位全体管理人员。重点是处级以上党政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

第四条  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在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教育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的情况;

(二)贯彻执行党内法规条例和国家法律法规,坚持依法治校、民主管理的情况;

(三)遵守党的干部政策,严格按照党和国家有关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的情况;

(四)贯彻落实党务公开、校务公开有关规定的情况;

(五)党政领导班子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制度、“三重一大”制度的情况;

(六)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贯彻执行《中共安阳师范学院委员会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制的情况;

(七)党政领导干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正确行使权力的情况;

(八)各单位贯彻执行学校各项党政决议、决定、规章制度,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情况;

(九)基建(修缮)工程、物资(设备)采购、财务管理、干部任用、职称评聘、经费使用、招生、转学、校务公开等重点领域工作的管理情况。

第三章 监督的举措

第五条  党内监督:

(一)推进党务公开制度化、规范化。学校制定并实施党务公开、党内情况通报等制度,切实保障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建议权。

(二)加强对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监督。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等规定,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中的推荐、提名、考察考核、讨论决定等关键环节的监督。坚持干部选拔竞争上岗,实行选拔方案、过程、结果公开。坚持党委组织部与纪委联席会议制度、党委会票决制度、公示制度等,认真落实“人财物等权力集中的重点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要定期轮岗交流”的要求。

(三)加强对领导干部的考核监督。严格按照学校《关于中层干部考核工作的安排意见》等文件要求,坚持对领导干部进行试用期考核、年度考核、届中考核、任期考核,校、院(部、处、中心)两级领导干部在年终考核中实行述职述廉制度,考核中接受教职工的测评。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四)加强对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的监督。健全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规范,严禁校级领导干部在二级学院等校属单位违规领取奖金、津贴等;严禁科级以上干部在校内外其他经济实体中兼职,确需兼职的,须经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备案,兼职不得领取报酬。完善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和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逐步建立科级以上干部廉政档案。

(五)加强对处级以上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监督。学校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要做到反腐倡廉建设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信件亲自批阅,重要案件亲自督办,并对班子其他成员担负的分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落实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学校职能部门、二级单位党政领导班子要按照“一岗双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认真落实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在职能部门和二级单位内构建权责明晰、逐级负责、层层落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体系。

第六条  行政监督:

(一)加强对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物资(设备)采购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工程项目立项、招标投标、合同变更、资金结算、竣工验收等程序和关键环节的监督,实施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对于符合政府采购要求的物资(设备),集中由政府统一采购。可以自主进行的招标采购,由学校按照相关规定统一组织实施。切实加强对经济合同、一般合同(协议)的管理与审核监督力度,凡是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和协议,均需审计部门审核审查,以严格防范履约风险。

(二)加强对招生录取工作的监督管理。按照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的要求,严格落实“六公开”、“六不准”的规定,制定招生考试录取工作监督办法。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集体决定招生录检工作、专业调整、考生退档等重要问题。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录取工作的重点环节、重点岗位、重点时段、重点部位全程监督。纪检、监察、学生、教务等部门对新生入学复查工作进行联合督导检查,坚决清退有舞弊行为的学生。

(三)加强对职称评审工作的监督管理。依据上级文件规定,科学制定评审方案,严格规范评审程序,认真遵守评审纪律,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肃查处学术不端、学术失范行为。

(四)加强对财务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加强对“收支两条线”规定、会计集中核算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规范资金运行程序,强化预算、审核、拨付、开支之间的内部监督制衡。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执行和决算情况要按规定进行公开。审计部门要将事后审计工作向事前和事中转移,将财务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作为年度常规工作,每年确定重点审计内容,对职能部门和二级单位的经费使用情况按照一定比例进行随机审计。

(五)加强对专项经费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重点对科研经费、学科建设经费、后勤服务经费等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确保专款专用。

第七条  民主监督:

(一)贯彻执行教育部《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规定,完善校务公开制度,制定校务公开目录和公开指南,推进二级单位公开制度的具体落实。除按规定必须保密的事项外,校行政要及时将学校重大决策及执行情况,行政职能部门的依法办事情况以及对师生员工关注的焦点、热点、难点、重点问题的处理过程和结果及时进行公示,充分接受师生监督。纪检监察部门和工会要加强校务公开的监督,对公开的内容、程序和结果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检查。

(二)贯彻落实《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和《中共安阳师范学院委员会 安阳师范学院关于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和充分发挥工会作用的意见》,充分发挥教代会、二级教代会民主监督职能。对于事关学校改革发展全局的重大问题和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均要提交教代会审议表决。积极探索发挥工会、共青团监督作用的有效途径,拓宽对施政行为的监督渠道。

(三)坚持校情通报公示制度,不定期向在校的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负责人、无党派人士代表、离退休干部通报校情,听取意见和建议。

(四)严格执行《中共安阳师范学院委员会会议制度》、《安阳师院院长办公会制度》、《安阳师范学院系(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处理好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的关系,明确用权界限,健全程序规则。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决定重大问题。

第八条  群众监督:

(一)坚持每周一次的校领导接待日制度,发挥群众意见箱、校长信箱(电子邮箱)的作用。完善信访和督办制度,及时妥善处理师生员工反映的突出问题,认真接受群众的监督。

(二)不断完善廉政监督员制度,加强兼职廉政监督员队伍建设,认真做好廉政监督员的选聘、培训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发挥廉政监督员的监督作用。

第九条  舆论监督:

(一)各级领导干部要高度重视舆论监督,积极关注舆情信息,正确引导舆论监督的导向,听取合理意见和建议,推动和改进各项管理工作。

(二)对新闻媒体、网络等反映出的涉及我校的热点问题,纪检监察部门要及时调查处理。

第四章  监督的保障

第十条  校党委、校行政要加强对监督工作的领导,大力支持监督部门履行职责,为开展监督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一条  监督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职责,为学校各项工作规范、高效、廉洁的圆满完成提供可靠保障。

第十二条  全校党员、干部要加强党内法规条例和国家法律法规的学习,牢固树立正确的监督观念。既要明确监督的权利和义务,又要严格遵守监督纪律。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接受党员、干部、群众的监督,自觉养成在监督下工作的习惯。

第十三条  学校鼓励、支持、保护党员、干部、群众在监督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对实名反映、举报有关问题的,受理部门应当对其个人信息保密,对泄露举报人信息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对歧视、压制、刁难、打击、报复行使监督权利人员的,和以监督为名侮辱、诽谤、诬陷他人的,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对在监督工作中发现的违纪违法行为,根据具体情节,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责任人党政纪处分。涉及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校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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