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师范学院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学校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扎实推进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切实保障学校科学发展全面提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2010〕19号)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处两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切实保证党风廉政建设决策部署得到深入落实。
第四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师生员工的支持和参与。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加强党的建设、办学治校能力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五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领导班子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六条 学校各级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应当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重要信访亲自批办。
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七条 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纪检委员负责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学校各级领导班子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对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职责和任务分工,并按照计划推动落实;每年组织召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总结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安排部署年度工作任务;
(二)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加强廉政文化建设;
(三)贯彻落实党风廉政法规制度,推进制度创新,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四)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加大对重点领域和关键岗位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
(五)履行监督职责,对本部门、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下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完善干部人事管理制度,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和监督机制,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七)积极推行党务政务公开,充分发挥工会、教代会、学术委员会的作用,主动接受师生员工的监督;
(八)加强作风建设,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党风政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九)领导、组织并支持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听取工作汇报,切实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重要问题。
第九条 各级领导班子第一责任人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每年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组织班子成员认真学习贯彻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研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的重大问题,部署反腐倡廉建设的任务和措施;
(二)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班子成员抓党风廉政建设的职责范围和任务分工,带头开展宣传教育,带头作出廉政承诺,带头讲好廉政党课,带头加强监督检查,带头接受民主监督;
(三)听取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汇报,组织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检查考核,督促各项目标和规章制度的落实;
(四)监督检查班子成员廉洁从政情况,对班子成员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发现违纪违规违法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进行廉政谈话,及时告诫和纠正,对发现的严重违纪违规违法问题,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五)重视群众来信来访和案件查办工作,及时听取案件查办工作汇报,支持和领导纪检监察部门开展工作,及时排除工作中遇到的阻力和干扰;
(六)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规定,查处和纠正违反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问题;
(七)认真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完善并严格执行学校党委会、院长办公会议、党政联席会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
(八)教育管理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法违纪和不廉洁问题。
第十条 各级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协助第一责任人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有关工作;
(二)根据分工,具体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指导督促分管部门、联系单位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组织抓好落实;
(三)定期向领导班子和第一责任人报告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重大事项应当及时报告;
(四)加强调查研究,分析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组织制定防范性制度和规定,督促整改存在的问题;
(五)发现违纪违规违法问题,及时进行廉政谈话和告诫,支持配合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法查处案件;
(六)带头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遵纪守法,廉洁从政,教育管理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
第三章 检查考核与监督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对下一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检查考核。党委书记任组长,院长、纪委书记任副组长,其他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校纪委,纪委副书记任办公室主任,成员由纪委办公室、党委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院长办公室、人事处、监察处、审计处负责人担任。各处级单位(部门)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检查考核每年进行一次。检查考核原则上与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工作结合进行,必要时也可以单独组织检查考核。检查考核情况应当及时向同级党委报告。
第十三条 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应把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接受评议。
第十四条 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部门协助学校党委开展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或者根据职责开展检查工作。
第十五条 各级党组织、领导干部应当每年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本人廉洁从政情况书面报上级党委和纪委。
第十六条 对领导班子检查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二)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情况;
(三)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情况;
(四)受理、处理职责范围内的师生员工来信来访情况;
(五)本单位(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整体评价情况。
对领导干部检查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二)遵守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廉洁从政有关规定情况。
第十七条 检查考核的方法和程序包括自查自评、述职述廉、民主测评、个别谈话、查阅材料等。
(一)自查自评。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按照检查考核内容和要求,对年度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总结,撰写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报告。
(二)述职述廉。召开本单位教职工大会,单位主要负责人代表班子进行述职述廉,领导干部个人进行书面述职述廉。班子和个人的述职述廉报告应在召开大会前进行公示。
(三)民主测评。组织被考核单位教职工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民主测评。
(四)个别谈话。检查考核组采取个别谈话的方法,了解检查考核对象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等情况。
(五)查阅资料。检查考核组查阅被检查考核单位反映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实证材料,包括述职述廉报告、廉政工作档案、工作文件、会议记录等。
第十八条 检查考核结果采取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评定。处级领导班子在检查考核中被评定为“不合格”的,应责令限期整改,必要时采取组织措施予以调整;处级领导干部民主测评“不满意”票超过三分之一,或者连续两年未按学校要求完成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工作实绩差,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应免去现任职务。
第十九条 建立和完善检查考核结果运用制度。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考核结果记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校党委应当在适当范围内通报检查考核情况,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督促整改落实。
第二十一条 学校要建立健全走访座谈、社会问卷调查等党风廉政建设社会评价机制,动员和组织党员、群众有序参与,广泛接受监督。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或未能正确履行本办法第八至第十条规定的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上级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三)对本单位本部门发现的严重违纪违规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
(四)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规违法问题的;
(五)违反规定推荐使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七)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领导班子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
第二十四条 领导干部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二十五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
(二)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第二十六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
第二十七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本办法规定,需要查明事实、追究责任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和权限调查处理。其中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或者由负责调查的纪检监察部门会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二十八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已退休但按照本办法或者有关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第三十一条 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实施责任追究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有应当追究而未追究或者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不落实等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予以纠正。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3年4月印发的《安阳师范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安师〔2013〕18号)同时废止。
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