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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师范学院修缮工程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15-05-18浏览量:

 

安阳师范学院修缮工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零星维修和修缮工程管理,严格程序、明确责任,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修缮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零星维修及修缮工程,是指校内(教学办公及学生宿舍区)公共基础设施、设备(家具)的修缮、改造和增设项目。其中,1万元以下的为零星维修,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为修缮工程。

第三条 后勤处是学校教学办公区零星维修及修缮工程的主管部门;学生处是学生宿舍区零星维修及修缮工程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  零星维修管理

第四条 各部门对公共房产和配套基础设施发生的损坏或故障应及时报修,主管部门巡查发现或接到用户的申报后,按照“先急后缓,先报先修”的原则,安排维修。

第五条 主管部门接到报修后应进行现场勘查,确认维修责任及维修范围,校内力量无法完成的维修工作,应通过市场询价、比价等方式确定施工方。

第六条 零星维修中所用零星辅材由主管部门遴选1-2家合格经销商进行定点采购,定期结账;大宗材料要进行招标采购,按合同付款。

第七条 3000元以下的零星维修项须经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3000元以上(含3000元)至1万元以下的零星维修项须经主管校领导签字同意。

第八条 零星维修完成后由使用单位对维修结果进行验收、确认;公共区域维修由主管部门进行验收、确认。

第九条 零星维修中节余或拆卸的废旧材料,主管部门要及时妥善处理。对可再使用的应收回备用,对废旧材料按规定进行报废处理,报废所得的净收益上交学校财务。

第十条 后勤处对全校(不含学生宿舍)基础设施、设备、草坪、树木和环境卫生负有监管监督责任。任何单位和校内各部门在校内(不含学生宿舍)进行各类施工作业均应在施工前向后勤处报备,并按照工程总额10%的比例交纳复原保证金。施工完成,经后勤处验收合格后,保证金无息全额返还。

第三章  修缮工程管理

第十一条 修缮工程的立项

(一)修缮工程一般应列入学校年度专项修缮计划;

(二)学校相关各部门应于每年的11月30日前,向主管部门报送下一年度专项修缮报告。主管部门汇总各部门意见后须于每年12月31日前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提出下一年度专项修缮计划,报校长办公会审批。经批准立项的项目列入学校下一年度专项修缮工程财务预算;

(三)年度专项修缮计划的变更或增加由有关单位提出申请,在相关单位的主管校领导同意后,由主管部门按照工程预算额度的多少分别进行报批。其中5万元以下项目由主管部门提出书面请示,报分管校长、财务校长、校长审批;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修缮项目,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研究确定。

第十二条 修缮工程的预算  

(一)修缮工程的工程量应由主管部门通过实地勘测、列出工程量清单;

(二)修缮工程的预算应由审计处牵头,委托具有资质的公司独立完成,并提交预算清单。

第十三条 修缮工程的招标

(一)修缮工程项目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进行招标。招标文件须由审计处审核;

(二)招标分为校内公开招标和社会公开招标。

1.校内公开招标。1万元以上(含1万元)5万元以下的修缮工程采用校内公开招标,校内公开招标由主管部门牵头,招标代理机构在校内组织实施,纪委、主管部门、使用单位参与监督、评估。特殊情况下,经校领导批准可采用校内自行组织招标方式,纪委、审计处、财务处及使用单位作为评委单位参加评标;

2.社会公开招标。公开招标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法依规进行,纪委、主管部门、使用单位参与监督、评估。

第十四条 修缮工程合同的签订

(一)修缮工程合同条款由主管部门拟定后,须经审计处审核同意;

(二)招标程序结束后甲乙双方须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先行签订《安全施工及安全责任承诺书》,作为签订修缮工程合同的前提条件;

(三)合同标的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合同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署,合同标的在50万元以下的合同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签署;

(四)合同签订后的3个工作日内报财务处、审计处备案。

第十五条 修缮工程的施工管理

(一)施工单位应于开工前,向主管部门及保卫部门提交开工报告和施工方案,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二)主管部门应明确甲方代表,具体负责监督工程的进度、质量、安全及其他相关事宜;

(三)甲方代表实行双代表制,一般应由主管部门和使用单位各派一人担任;

(四)如遇水、电、气等紧急抢修工程,可由主管部门安排施工单位先行施工,并及时指定甲方代表到施工现场进行施工监督;

(五)修缮工程超过50万元(含50万)的或技术要求较高的,主管部门要聘请第三方监理单位参与工程监理。

第十六条  修缮工程的验收。

(一)验收可分为使用单位初步验收和主管部门正式验收;

(二)在使用单位初验通过后一周内,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工程正式验收;

(三)验收小组由主管部门、使用单位、纪委(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保卫处等单位组成,验收时纪委(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保卫处至少有两家单位参与验收,该验收有效;

(四)对验收中查出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必须认真、及时整改;

(五)对存在瑕疵的工程,不验收,不结算,并由有关部门集体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七条 修缮工程中节余或拆卸的废旧材料,主管部门要及时妥善处理。对可再使用的应收回备用,废旧材料按规定进行报废处理,报废所得的净收益上交学校财务。

第十八条 修缮工程的变更

 (一)下列变更被视为合理变更:

1.因设计单位设计不合理,或图纸出现差错对工程设计图纸进行修改的;

2.主管部门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对修缮方案提出修改的;

3.其他原因提出变更经校领导同意的。

(二)工程项目变更报告一般应由项目甲方代表、项目监理、科长和主管副处长共同签字后,方可报批。3000元以下的变更由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3000元以上(含3000元)至1万元以下的变更由主管校领导审批;1万元以上(含1万元)5万元以下的修缮项目,由分管校长同意后报校长审批;5万元以上(含5万元)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研究确定;

(三)修缮工程变更须经审计处审核确认。

第十九条  修缮工程的保修

(一)工程保修期内,主管部门要密切关注工程在质量上的任何变化,认真听取使用单位对工程质量的意见和建议,按照合同适时提出整修要求,并监督完成;

(二)质保期届满,未有质量问题的,组织第二次验收,支付工程尾款;存在质量问题的,不支付尾款,或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评估,适当扣除后支付尾款。

第二十条 修缮工程的监督与检查

(一)纪委(监察处)主要对修缮工程的运作程序和相关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审计处主要对工程质量完成情况、工程款结算和工程款支付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修缮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行为规范的施工单位,主管部门对其建立不良行为记录档案。参与我校修缮工程投标的施工方不得有不良行为记录;

(三)发生重大工程质量或安全事故应及时报告,对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要追究直接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四) 在建设项目的施工现场,应将现场甲方代表姓名,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和负责人姓名挂牌公示,加强社会监督。修缮工程主管部门及纪委(监察处)的电话均为学校工程举报受理电话。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后勤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二O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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