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师范学院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2010年12月10日)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领导干部监督管理机制,全面掌握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和河南省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办公室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反腐倡廉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建立廉政档案的人员范围
全校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
二、廉政档案的主要内容
(一)本人基本情况。
(二)单位党政负责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
(三)领导干部个人有关报告事项:
1. 本人婚姻变化情况;
2. 现有住房情况;
3. 配偶、子女从业情况;
4. 拒收或上交礼金、礼品情况;
5. 本人、子女、配偶出国(境)情况;
6. 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情况;
7. 本人在企业兼职情况;
8. 本人收入情况;
9. 本人述职述廉报告;
10. 其他应当向组织报告的事项。
(四)纪委、监察、审计部门检查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的有关材料。
三、廉政档案的使用范围
(一)为推荐、提拔、任用领导干部提供情况。
(二)为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谈话、廉政谈话、诫勉谈话提供情况。
(三)为年度考核、业绩评定、评优评先、表彰奖励提供情况。
(四)为参加和指导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案件查处和责任追究提供情况。
(五)为开展党风廉政建设专项治理和监督检查提供情况。
(六)为其他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提供相关情况。
四、廉政档案的管理
(一)廉政档案为机密级档案,由纪委办公室负责收集和保存,并明确专人进行管理。
(二)各单位要积极配合做好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相关材料的收集报送工作。有关材料每年送交一次,重要材料及时送交。
(三)领导干部本人填写或提供的材料,必须由本人签名确认;单位提供的材料,要在材料上写明出处和日期,并加盖公章。
(四)在廉政档案建立和管理过程中,有瞒报、不报、失密、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五)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原则上不予调阅,确需调阅的,须由调阅单位出具证明,并经校纪委书记批准。
五、本规定由校纪委负责解释。
六、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