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师范学院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根据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扎实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为党风廉政建设和维护安定团结服务,为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的职能作用服务,为学校的中心工作和持续发展服务。
第二条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基本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章党规,坚持实事求是,贯彻民主集中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解决实际问题同思想教育相结合。
第三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是负责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职能部门。学校各二级单位、职能部门接收本单位、本部门的信访举报,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指导,配合做好信访举报工作。
第二章 受理范围与原则
第四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受理信访举报的范围是:
(一) 对基层党组织、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违规、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二)对行政监察对象违规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三)对党组织、行政监察对象所作出的党、政纪处分不服的申诉;
(四)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转办和交办的有关信访件以及校党委、校行政交办的信访件;
(五)其他涉及党风、党纪、政纪的信访举报事项。
第五条 对已经或者应当依法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解决的诉讼请求,不予受理;对不属于纪检监察部门受理范围的,应予登记,转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六条 构成问题线索的,按照《安阳师范学院监督执纪实务与规范》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受理方法
第七条 受理来信
(一)收信。收到来信后,要及时交监督审理科报纪委监察处负责人,当日拆封,注意保持信封和邮戳的完整。
(二)登记。认真细致阅信和登记,建立台账,填写《安阳师范学院纪检监察信访举报登记表》(其他信访方式亦照此办理),及时报纪委监察处负责人阅批。
信件摘要一律采用第三人称,要求言简意明,准确无误,不失原意,条理清楚。
(三)办理。按照上级部门或学校领导、纪委监察处负责人的批示意见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要求反馈处理结果的应及时上报办理情况。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信访举报件,做好备注说明,转请有关部门或单位处理。
电子邮件,按照来信的受理方式办理,注意记录来信的电子邮箱地址,及时予以收件回复。
第八条 受理来访
(一)来访登记。接待初次来访者,接待人员要先问清反映什么问题,区分问题的归属范围,属于纪检监察信访工作受理范围的,予以登记;不属于受理范围的问题,要将来访者介绍到有关单位或部门。
(二)来访接谈。负责接谈工作一般应两人以上。带有书面材料的,先审阅材料,留存材料;接谈时,应作详尽的谈话记录,经来访者确认无误后,由其本人签字,作为查办材料。
(三)对于有书写能力,未带材料的来访者,在接谈后,应请其补写书面材料。
(四)将来访材料(接谈记录)交监督审理科进行登记。登记后,按照受理来信的工作程序办理。
第九条 受理来电
纪委监察处的举报电话或办公电话均可负责接受党员、群众的电话投诉举报。受理方法是:
(一)纪委监察处当次负责接听举报电话的工作人员,即为举报电话的第一受理人,要认真负责地做好接听工作。
(二)接听人要对所举报的内容认真记录,不清楚的地方,要及时向举报人核对清楚,避免出现错漏。
(三)必要时,可以采取电话录音的方式受理电话举报。
(四)将电话举报记录交监督审理科进行登记。登记后,按照受理来信的工作程序办理。
第四章 办理程序
第十条 信访事项的甄别、分类
监督审理科首先按照是否属于受理范围进行甄别、分类登记;然后对属于受理范围的信访事项进一步甄别、筛查,分为是否属于问题线索,分别进行处置。
监督审理科分类后,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纪委监察处负责人阅批;必要的,报纪委书记阅批或书记办公会研究处理。凡拟定为“非问题线索”的必须经校纪委书记办公会议决定。
第十一条 信访事项的查办
对群众反映强烈、时间性强、影响较大、易查易结的信访举报件应该按照规定予以直查快办。
属于问题线索的,按照监督执纪关于“问题线索”处置的有关规定办理;涉及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问题线索,需向校党委报告的同时向上级纪委报告;涉及反映校纪检部门和纪检干部的信访举报需呈送上级纪委干部监督部门;涉及科级以下党员干部的问题线索,一般转其所属党组织或主管部门办理。
第十二条 信访事项的转办
转办就是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将有关信访件转交给相关部门和单位及时予以调查、处理和回复。
(二)需转办的信访件,要进行登记,经纪委监察处负责人批示后,办理转办手续,交有关党组织或部门办理。
第十三条 信访事项的督办
(一)督办就是对转交有关单位或部门处理并要求报结果的信访件,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督促检查,协同有关单位或部门对信访问题进行分析和指导,使问题尽快得到处理。
(二)督办信访件的方法主要有:电话催办、发函催办、请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一起协商、转达学校领导对信访件的批示或要求等。
第十四条 信访事项的办结
(一)信访事项调查报告由校纪委分管领导负责审核,向主要负责人汇报或者提请书记办公会审核,信访事项的办理必须有结论性意见。
(二)对实名信访举报、如实反映情况的,信访结果由查办部门予以回复。
(三)对反映问题不实的,应区分是错告还是诬告,如属错告,应查明原因和情况,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确属诬告的,要追究诬告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对诬告人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四)信访事项办结后,监督审理科负责将办理材料及时整理、建档、保存。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十五条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存好信访举报涉密材料;不得将信访举报内容和举报人身份泄露给被举报人;信访举报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印、扣压和销毁;除工作需要外,不得向有关人员出示信访举报材料,因工作需要必须出示的,要经相关领导批准,并隐去可能暴露举报人身份的内容。调查核实工作必须在不暴露信访举报人的情况下进行。
第十六条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实行回避制度。信访办理过程中,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回避:是被举报人或被举报人近亲属的;本人或近亲属与被举报问题有利害关系的;与举报问题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举报问题调查处理的。
第十七条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在信访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的,对违反工作纪律和工作制度,情节严重的,要依规依纪予以责任追究。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