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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阳师范学院基建工程管理办法
    2015-04-29 09:37  

     

    安阳师范学院基建工程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基建工程管理,保证学校基建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止违规违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建工程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按照省教育厅及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要求,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对建设工程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及相关备案等各个环节进行管理,保证投资计划的完成,并在工作中深化基本建设管理改革,加强基建队伍建设。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包括教学科研用房、公共辅助用房、生活用房、大型基本配套设施及室外工程(道路及管网等)等。

    第四条 学校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是学校基建工程的决策机构;基建处是负责校内基建工程从项目立项到竣工保修工作的职能部门,是代表学校行使相应职责的建设单位,根据部门职责,在校长、校长办公会授权的范围内,依法依规对学校基建工程进行管理;纪委(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是基建工程的监管机构。

    第二章  立项与可行性研究

    第五条 学校基建项目的立项须基建处提出报告,由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列入学校基建工程计划的项目,应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立项批文,编制设计任务书,做好工程项目概算,按规定程序报校领导签批后实施。

    第六条 根据项目情况及有关要求,基建处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扩大初步设计文件,涉及校园整体规划和教学、科研的重大建设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学校审核同意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 基建工程项目立项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获批准后,基建处组织编制或调整年度基建投资计划,按规定报学校审批。

    第三章  勘察、设计与规划报批管理

    第八条 基建工程项目必须按照工程的性质和类别,由基建处提供相关的基础设施现状及周围环境状况等原始资料及勘察、设计的委托事项,通过招标等程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勘察、设计。

    第九条 基建工程项目进行设计招标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建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已获批准;

    (二)已经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规划审批手续;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计文件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的技术要求,并应在确保不违反设计规范的前提下控制经济指标,防止设计造成的浪费。

    第十条 基建工程项目立项或计划获批准后,进行基建工程规划审批工作,包括完成消防、环保、人防、防雷、自来水、市政、供电、通讯等专项规划审批等;基建工程项目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应严格按批准内容组织施工图设计。

    第十一条 必须按照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审查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对施工图设计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不得使用。

    第四章  招标与合同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材料、设备采购等,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进行招标,并按学校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按照规定程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基建工程招标工作。招标代理机构根据学校提供的基建工程基本资料及要求,按照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编制招标文件。基建处负责组织有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对招标文件进行初审,通过后交审计处审核。招标文件确定后,由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

    第十四条 基建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咨询、代理、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测、材料与设备采购等各类经济合同。学校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受托人,代表建设单位签订各类基建工程合同。

    第十五条 基建工程合同谈判以建设单位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基建工程合同范本及相关法律为基本依据。合同条款中应明确工程内容、承包方式、质量要求、开工竣工时间、材料与设备采购方式及价款结算办法、竣工验收及保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等主要内容。不得订立背离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基建工程合同条款拟定后,须经审计处审核。

    第十六条 工程开工前应签订好合同,基建处应及时将合同送财务处、审计处备案。

    第十七条 基建处负责落实基建工程合同,完成合同规定的工作内容。

    第五章  施工与材料、设备采供管理

    第十八条 基建工程开工前,基建处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十九条 基建处必须按基建工程项目指定现场甲方代表,现场甲方代表必须具备相应的业务素质和组织协调能力、项目管理工作经验。现场甲方代表对所负责的工程项目承担明确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条 现场甲方代表必须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必须熟悉其管辖工程设计文件的内容;必须深入工地加强工程管理和现场监督,严格把好工程质量关;必须认真做好材料、设备、建筑构配件的进场验收及分部、分项工程的质量检验工作,控制材料消耗和工程进度;必须与工程监理密切配合,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施工规范及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并协调处理工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和管理问题;要认真履行职责,对施工中的质量和安全隐患等问题,一经发现要及时提出意见,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二十一条 基建工程的质量管理,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现场甲方代表对政府委托的监督机构的监督及监理单位的监理须给予积极配合和协调。

    第二十二条 基建工程材料、设备采供工作在基建工程监管机构的监督和管理下,按照学校有关文件要求实施。大宗基建材料、重要物资设备的采供均须进行招标。基建材料、设备采供一般分为“甲方供应”、“甲方认质认价乙方采供”和“乙方自主报价一次包死”三种方式分别实施。工程项目中对上述三种方式的选用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预约并明示。

    第二十三条 材料、设备要严格进行质量检验,责任到人。任何方式采供的材料,均应进行严格的进场验收,达到质量标准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四条 在基建工程质量管理活动中,校内任何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施工单位(或设计单位)在工程施工作业(或设计)中违反法律、法规及基建工程的质量标准,降低工程质量。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第六章  工程变更管理

    第二十五条 工程变更分类

    (一)设计变更:因设计单位设计不合理,或图纸出现差错对工程设计图纸进行修改,须经基建处认可,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通知单,设计变更通知单必须由设计人员签字,加盖设计单位公章方可生效。

    (二)功能性变更:基建处根据学校使用要求,需要对设计图纸进行修改,应事先与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磋商,在不影响结构安全的情况下,经设计单位确认并出具图纸修改文件。

    (三)客观因素变更:若由于施工条件变动,材料达不到设计要求或因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施工等原因,必须对设计图纸作某些修改时,应事先书面征得设计单位、基建处和校领导同意并签字,由施工单位填写技术核定单,经设计单位签证认可。

    第二十六条 工程变更权限 

    (一)施工单位无权擅自变更。在施工中确需发生的变更,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会同设计单位进行变更设计,并出具变更设计文件。对较为重大的功能性变更或设计变更等,要按照程序审批。

    (二)设计变更、功能性变更以及客观因素变更,按规定程序办理。

    (三)新增项目变更,金额在2万元以内的变更,由基建处审批;金额在2万元以上、10万元以内的变更,由主管校长审批;超过10万元的变更,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变更手续按程序办理。

    第二十七条 工程变更的实施

    (一)对于任何设计变更文件,甲方应从施工、材料、造价等角度对其可行性或必要性作出评审,以工作联系单的形式向设计单位提出。

    (二)设计变更文件发给监理单位时,要同时作好交底工作,并随时指导施工。

    (三)施工单位在收到设计变更文件后,应及时在有关的施工图纸上作好标注,注明变更内容、变更时间、变更依据。

    第二十八条 工程签证管理

    (一)工程签证流程 

    所有变更的工作量(包括隐蔽工程),必须由现场甲方代表、项目监理工程师对所发生的工程量进行现场实测,核准工程量并经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会签备案。

    (二)工程签证要则

    1工程签证期限不能超过两周,特别是隐蔽工程签证,逾期不予补签,工程结算时不予认可。

    2为使工作有序及有利于结算,每月月底应办理设计变更文件的校核;经基建处、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校核签字后的签证单,由基建处存档,并填写《设计变更文件移交清单》和《签证单移交清单》。

    3签证单需三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基建处)共同签字方为有效。

    4所有签证必须附发生签证的原始工作联系单以及签证部位简图。

    5凡涉及工程量认定的项目,现场甲方代表、监理人员须认真核对,由基建处有关人员会签。重大变更和特殊情况,必须由基建处会同审计处共同提出意见报学校审批。

    6所有现场签证仅对所发生的变更工程量给予认定。

    7.发生重大变更的工程(包括隐蔽工程),需在变更前请工程监理、审计处人员和甲方代表共同到现场审核后备案会签。

    第七章  工程款拨付管理

    第二十九条 基建工程款拨付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按照学校有关要求,依法依规拨付、使用建设资金,严格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

    第三十条 严格基建工程项目的付款及审批制度。基建工程的工程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分包项目、材料及设备采供等,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条款付款。在遵循按工程进度付款原则的基础上,工程完工后、结算前支付款额一般不得超过预计工程款的80%;项目结算审计完成后支付款额不得超过结算工程款的95%;质保期满后确保项目质量无问题才可支付工程质保金。对于特殊情况下的超进度付款,必须报学校审批。

    第三十一条 基建项目的经费支付审批流程为:基建处根据工程建设进度及合同约定,提出支付意见,经纪委(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校领导审批。

    第三十二条 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支付基建工程资金: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以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的;

    (二)不符合经批准的建设内容与建设规模,或未经批准超投资的;

    (三)不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

    (四)付款结算、审核手续不完备的;

    (五)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不完整的。

    第八章  投资与审核管理

    第三十三条 加强基本建设管理,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严格控制各环节工程造价,增强投资控制意识,提高经济效益。

    第三十四条 所有基建工程项目,在立项时基建处均应作出项目预算,并将项目预算报送财务处。财务处根据项目预算进行申报审批及筹措建设资金。

    第三十五条 项目预算一经批复,不得自行调整。预算执行中,如发生预算调整,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三十六条 基建处负责基建工程预结算的核查。核查人员应客观、公正、公平、合理核查经监理审查的工程预算及竣工结算书。核查依据为:

    (一)国家及地方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有关工程造价的管理规定;

    (二)合同及合同约定的相关文件。

    第三十七条 在工程竣工后,工程科督促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于竣工后及时将完整、真实、准确的结算资料(包括工程立项报告、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甲方单独招标项目合同、施工图纸、签证单、竣工验收报告、承诺书、结算书等相关资料)报基建处,经基建处初审后,报审计处审计,确保结算按时完成并真实反映工程造价。

    第三十八条 审计处负责基建工程结算的审计。审计人员应客观、公平、公正、合理审计经基建处核查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并按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规定,提交基建工程结算审计报告。

    第三十九条 审计结束,基建处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规定,根据审计处提交的基建工程结算审计报告和施工合同,及时办理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手续,结算手续须经纪委(监察处)、审计、财务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校领导审批。

    第九章  竣工和保修管理

    第四十条 基建处负责组织专业管理人员及监理人员按照施工合同和施工设计图纸对工程项目进行认真检查核实,使工程项目具备竣工验收的条件。

    第四十一条 基建处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经监理审批的工程竣工报告后,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学校有关规定,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邀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监督验收全过程。

    第四十二条 基建工程项目经验收合格后,按照学校的具体要求,交付相关部门使用并向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四十三条 基建工程项目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均实行质量保修制度。施工单位在向基建处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出具质量保修书(住宅工程应出具使用说明书)。质量保修书应当明确基建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十章  信息与档案管理

    第四十四条 工程竣工档案是工程项目建设从立项到工程竣工决算所涉及的全部文件和资料。工程竣工验收后,基建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学校有关要求及工程项目备案要求及时整理、汇总工程竣工档案,并向学校档案馆移交,办理工程项目存档手续。

    第四十五条 基建处和档案馆保存的各类工程档案,原则上只供查阅,如需外借应经基建处或档案馆负责人审批,并约定归还日期。查阅、借用档案应保证档案资料完好无损。如需复印档案资料,必须征得管理人员的同意,并注明被复印文件名称及复印份数。为防止档案资料丢失、缺损,在资料文件的接收、查阅、出借、归还等过程中,必须有严格的登记制度。

    第四十六条 基建档案管理人员应做好档案资料的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尘工作,以延长档案的使用寿命。若档案发生丢失、被盗及其他严重情况时,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积极采取补救措施。

    第四十七条 基建工作各类信息的收集、整理、保存、反馈和发布等环节由基建处负责。

    第四十八条 基建处负责工程项目所用建筑材料、设备的市场调研和信息收集,建立价格信息库和供应商资料库。信息库和资料库内容应及时更新,不断完善充实。

    第四十九条 对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的施工单位,基建处建立不良行为记录档案,参与我校工程投标的施工方不得有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一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五十条 纪委(监察处)、审计处要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加强对学校基建管理工作的监督。在基建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招投标、合同签订、变更签证、基建材料和设备采购等工作中应重点监督、严格管理、注重防范。其中,纪委(监察处)主要对工作程序进行监督,审计处主要对工作技术要求进行审核。对违规、违纪、违法人员,要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审计处应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跟踪审计。在基建处对竣工结算初步核查后,审计处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建设项目工程结算、财务决算进行全面审计。

    第五十二条 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应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十三条 在建设项目的施工现场,要将现场甲方代表姓名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和负责人姓名挂牌公示,加强社会监督。基建处及纪委(监察处)的电话均为学校工程质量举报受理电话。

    第五十四条 对重大工程项目的设计方案、招投标情况、材料和设备采购、工程造价和工程决算等情况在校园网和校内广告栏公示。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二O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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