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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系列解读

时间:2017-05-02浏览量:

 

信任不能代替监督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系列解读之一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当一把手以后没有制约了,没有人管你……”电视专题片《永远在路上》里,原武钢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邓崎琳的剖析发人深省。

  曾经谦逊低调的工作狂,在成为一把手之后,渐渐变成了容不下反对声音的一言堂主,进而走上不受监督的贪腐之路,这样的经历并非邓崎琳独有。

  一把手也好,普通党员干部也罢,党组织选任干部,体现了党的信任、人民群众的重托,但信任决不能代替监督。这是无数案例给出的前车之鉴,亦是此次修订《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重要逻辑起点。

  解决党自身存在的问题,根本要靠强化党内监督。新修订的《条例》,围绕党内监督明确责任、完善制度、搭建体系,旨在从制度上保证党员干部权力行使受到党和人民监督。可以说,既是对历史经验和实践经验的传承吸收,又具有极强的现实针对性。

  加强党内监督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一贯要求,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深入探索党长期执政条件下强化党内监督的有效途径,积累了丰富而宝贵的经验——

  制定出台八项规定,中央政治局以身作则、严格执行,引领全党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以上率下,中央政治局带头召开民主生活会进行党性分析,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加强内部监督。

  提出管党治党是最根本的政治责任,推动各级党组织强化日常管理监督,切实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深化纪检体制改革,推进巡视和派驻全覆盖,使党内监督不留死角、没有空白。

  ……

  成绩面前,党中央始终保持清醒认识,明确提出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完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把信任激励同严格监督结合起来”等具体要求。这些内容充分体现在新修订的《条例》里。

  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无论是以周永康、薄熙来、郭伯雄、徐才厚、令计划等人严重违纪违法案件为代表的大案要案,还是“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等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无不暴露出党内监督存在的漏洞。从制度层面补齐短板、扎紧笼子,成为管党治党所必须。

  “形势发展需要对原有《条例》进行修订,通过明确责任、完善制度,把党内监督严起来、实起来。”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杨伟东注意到,修订《条例》重点解决了监督主体比较分散、监督责任不够明晰、监督制度操作性和实效性不强等问题,让“信任不能代替监督”从理念走向实践。

  如其所言,信任不能代替监督,首先体现在原则和态度上。《条例》开宗明义,明确提出“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将监督的对象确定为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传递出党内不允许有不受制约的权力和不受监督的党员的强烈信号。

  党的领导是全方位的,本身就包含着教育、管理和监督,有领导权力就要负起监督责任。《条例》要求各级党组织“把信任激励同严格监督结合起来”,努力做到“有权必要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从思想认识层面捋顺了信任与监督的逻辑关系。

  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制度笼子是关键。《条例》针对党内监督存在的薄弱环节,明确了不同监督主体的监督责任,规定了巡视巡察、组织生活、党内谈话、考察考核等监督制度,搭建了完善的党内监督体系,尤其是强调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突出党委的主体责任,以及突出对领导机关和“关键少数”的监督,可谓抓住了根本、抓住了要害。

  “需要说明的是,信任不是不要监督,监督也不是不信任干部。领导干部从接受权力那一刻起,就肩负着重托和责任,就经受着组织的培养和考验。修订《条例》、加强党内监督,就是要用监督体现信任,用严管体现厚爱。”杨伟东告诉记者。

  徒有“良法”,不足以“善治”。如何有效地执行《条例》,尤其是在选人用人、制度建设和日常管理上把信任激励同严格监督结合起来,是摆在各级党组织面前的重大考验。对于承担监督检查任务的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而言,履职过程中同样要做到“信任不能代替监督”。  记者 瞿芃)

 

 

 

 

坚决维护党的团结统一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系列解读之二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截至11月15日,十八届中央第十一轮巡视全部完成进驻,新一轮中央巡视正式利剑出鞘。

  根据动员会要求,本轮巡视将聚焦坚持党的领导、全面从严治党,紧扣“六项纪律”,着力查找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等问题。

  巡视是加强党内监督的战略部署,巡视着力查找的问题,正是党内监督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对党内监督的任务进行了明确规定。

  《条例》第五条第一款指出:“党内监督的任务是确保党章党规党纪在全党有效执行,维护党的团结统一,重点解决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保证党的组织充分履行职能、发挥核心作用,保证全体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保证党的领导干部忠诚干净担当。”

  这是我们党从所处的历史方位、所面临的内外形势、所肩负的使命任务出发,着眼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

  认真研读、仔细琢磨这一条款,可以发现其主要由“一个确保”“一个重点”“三个保证”构成。三者密切相连,构成一个有机整体,其中“一个确保”“三个保证”是根本目的,“一个重点”是关键举措。

  “党面临的形势越复杂、肩负的任务越艰巨,就越要加强纪律建设,越要维护党的团结统一。”2013年1月2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确保全党统一意志、统一行动、步调一致前进。”

  形势决定任务,团结铸就辉煌。当前,我们党正在进行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肩负着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历史使命。同时,我们党面临“四大考验”“四种危险”。任务越艰巨,挑战越严峻,就越要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进而把全国各族人民紧密团结起来,形成万众一心、无坚不摧的磅礴力量。

  “团结和统一,是党的力量所在。”中央党校党史教研部教授沈传亮表示,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是党在长期革命和建设中形成的优良传统,也是战胜敌人取得胜利的重要保障,更是党章的明确规定,是对全体党员提出的纪律性要求。

  当前,在遵守党章党规党纪、维护党的团结统一方面,绝大多数党组织和党员干部是自觉的,做的是好的。但是,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也不容忽视,突出表现为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

  从周永康、薄熙来、郭伯雄、徐才厚、令计划等严重违纪违法案件,到中央巡视组查找出的一个个政治病灶;从山西塌方式腐败,到湖南衡阳、四川南充、辽宁系统性贿选案……一段时期以来,党内发生的种种问题,都与上述突出矛盾和问题密切相关,给党造成巨大伤害,教训极其深刻:不解决党的观念淡薄、组织涣散、纪律松弛问题,就谈不上全面从严治党;不全面从严治党,就搞不好党的建设;不加强党的建设,就不能充分发挥党的领导作用。

  “上述四者之间构成一种四阶递进、环环相扣的链式关系。”中央党史研究室原副主任李忠杰表示,任何一个环节出了问题,都会最终影响党的团结统一,制约党的先进性纯洁性。

  有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什么问题突出就重点解决什么问题,《条例》之所以将“一个重点”列为党内监督的任务之一,正是坚持问题导向,聚焦突出问题,增强党内监督针对性的体现。

  及时了解、督促解决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才有利于“保证党的组织充分履行职能、发挥核心作用,保证全体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保证党的领导干部忠诚干净担当”,即实现“三个保证”。

而实现了“三个保证”,就能够焕发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推动广大党员干部始终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实现“一个确保”——“确保党章党规党纪在全党有效执行,维护党的团结统一”,进而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提供最坚强的政治保证。                                                      (记者 张磊)

 

 

 

准确把握监督要点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系列解读之三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11月20日,广东省纪委曝光了6起执纪审查中发现的省管干部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包括广州市委原常委、市委政法委原书记吴沙,珠海市政协原主席钱芳莉在内的多人均被点名道姓通报曝光。

  “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作风建设,密切联系群众,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情况”,是《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党内监督8项主要内容之一。广东省纪委的做法,正是对《条例》的忠实遵循。

  《条例》明确的8项监督内容,源于党中央要求、形势的发展和实践的需要,是党内监督的着力点和落脚点。

  《条例》第五条强调的“一个确保”“三个保证”,是确定这8项监督内容的根本目的。通过对这8项情况的监督,及时了解、督促解决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才能“确保党章党规党纪在全党有效执行,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组织充分履行职能、发挥核心作用,保证全体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保证党的领导干部忠诚干净担当。”

  需要注意的是,在这8项内容中,坚持民主集中制、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密切联系群众、廉洁自律等内容沿用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规定,其他内容则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的新实践和新探索。

  “党章党规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中关于党内监督的要求,是确定这8项监督内容的根本依据。”中国社科院中国廉政研究中心副秘书长蒋来用表示,“党章规定‘坚持民主集中制’是党的建设必须坚决实现的四项基本要求之一。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党要管党必须从党内政治生活管起,从严治党必须从党内政治生活严起。据此,《条例》把‘坚持民主集中制,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等情况列为党内监督的内容。”

  此外,8项内容中“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完成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部署的任务情况”等内容,也体现了党章规定“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的党员义务。

  纪律既是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行为底线,又是拒腐防变的有力武器,既是党内监督的内容,又是党内监督的尺子。党内监督8项主要内容,都是围绕“六项纪律”展开的。

  如,针对组织软弱涣散、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不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等问题,《条例》把“贯彻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原则情况”“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情况”纳入监督内容,进一步严明组织纪律。

  针对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等问题,《条例》把“廉洁自律、秉公用权情况”纳入监督内容,督促党员领导干部绷紧“廉洁纪律”这根弦。

  针对侵害群众利益、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等问题,《条例》要求对“密切联系群众,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密切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等等。

  “在所有纪律中,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条例》特地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严明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单列为8项内容的其中一项,体现了对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着重强调。”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表示。

  如同文章开头广东省的做法,一些地方围绕“六项纪律”、党内监督8项内容,已经积极行动起来。11月17日,安徽省委启动省直机关“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推动省直机关各级党组织真正把管党治党责任担起来。福建省纪委通报5起落实“两个责任”不力典型案例,释放出强化党内监督、从严管党治党的强烈信号。

  “党内监督8项内容,既是硬任务,也是指南针。各级党组织应把监督重心聚焦在这8项内容上,通过严明党的纪律,强化责任担当,推动管党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实硬。”庄德水说。(记者 何韬)

 

 

 

 

 

牵住“牛鼻子” 管好一把手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系列解读之四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近日,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正式颁布。不难发现,突出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正是其中一大亮点:在6600余字的《条例》全文中,提到领导干部多达29处。“关键少数”出镜频率之高,令人印象深刻。

  《条例》明确把“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作为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要求重点监督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关键岗位领导干部“政治立场、加强党的建设、从严治党,执行党的决议,公道正派选人用人,责任担当、廉洁自律,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情况”。

  “加强党内监督必须从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做起,这是党章的明确规定和党的一贯要求。”全国党建研究会特邀研究员汪洋对记者说。

  诚如所言。翻开党章,总纲中“加强对党的领导机关和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不断完善党内监督制度”的规定清晰明确,党章第八条、第十条、第三十三条也提出了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监督的要求。

  回顾过往,无论是十八大报告中强调“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监督”,十八届三中全会文件中重申“加强和改进对主要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还是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强调抓住“关键少数”、破解一把手监督难题,都表明突出“关键少数”始终是强化党内监督的重点,也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

  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第三研究部副研究员陈坚分析,党内监督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是由其示范作用与引领地位所决定的,同时也是防止权力腐败的必要手段和解决当前党内问题的关键。“突出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就牵住了党的建设的‘牛鼻子’。”

  相比广大党员群体,领导干部虽居少数,但身处关键岗位、关键领域、关键环节,对所在地区和部门、单位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领导干部既是党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的弘扬者,也是政治生态的风向标。他们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就能以点带面、以上率下。反之,则可能给党的形象和威信造成损害。

  常言道,上梁不正下梁歪,中梁不正倒下来。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如果违纪违法,很容易产生催化、连锁反应,影响一个地方、部门和单位的政治生态,甚至造成区域性、系统性、塌方式腐败。

  此前热播的电视专题片《永远在路上》中,就有不少惨痛教训——

  山西省委原常委、秘书长聂春玉自己带头跑官、买官、卖官,把整个班子和队伍都带坏了,那些向他行贿的官员,同时也在收受自己下属的贿赂;

  时任中石油一把手的蒋洁敏为谋私利乱开“绿灯”,他的下属则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成了帮凶和同谋;

  ……

  据统计,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先后查处了200多名高级干部,其中不少人都是在一把手任上出了问题。

  “权力为何能够如此任性?关键就在于监督缺位。”陈坚认为,在有些地方和部门,由于上级对下级一把手多是给政策,鼓励多、监督少;同级和下级又无法对他们形成有效监督,很容易造成一把手权力监督盲点。

  “什么都要抓一把手才行,管住了一把手,就管住了问题的绝大部分。”蒋洁敏的话,是对自身教训的沉痛反思,也是对全面从严治党的警示提醒。

  党要管党,首先是管好干部;从严治党,关键是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六中全会上指出,加强党的建设必须抓好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而抓好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的组成人员是关键。把这部分人抓好了,能够在全党作出表率,很多事情就好办了。

  正是认准这一点,十八大以来,中央政治局率先垂范、行之以躬,带头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召开民主生活会,自上而下激扬清风正气;反腐败无禁区、零容忍,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将巡视工作从中央向地方推进,层层落实全面从严治党。领导干部的约束多了、特权少了,公仆意识增强、官僚习气消退,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逐步成为广大党员干部的共识。

  汪洋认为,对于领导干部来说,这部《条例》的修订出台,不仅意味着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受到的监督更加规范化、制度化,也意味着在守纪律、讲规矩等方面的要求更高、更严了。

  例如,《条例》总则规定,“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强化自我约束,经常对照党章检查自己的言行,自觉遵守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廉洁自律准则,加强党性修养,陶冶道德情操,永葆共产党人政治本色”;各章中加强对领导干部监督的规定也十分具体。

“这就要求领导干部必须清醒地认识自己岗位的特殊重要性,增强自律意识、标杆意识,既要认真贯彻《条例》,积极开展监督,做一名合格的监督者,同时也要把自己摆进去,自觉接受监督,习惯在监督的环境下工作。”汪洋说,这样才能真正发挥领导作用,带动全体党员,将全面从严治党不断引向深入。

(记者 闫鸣)

 

 

 

 

 

构建严密党内监督体系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系列解读之五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最近的一场闲谈,时时萦绕在陈德和的脑海,促使他提笔写下了一篇感想——《全面从严治党没有“局外人”》。

  陈德和是江苏省海门市政法系统的一名干部。前几日,他遇到几位党员朋友,聊起全面从严治党和党内监督,其中一位不无轻松地说道,党内监督重点是领导干部,与他们这些普通党员关系不大。

  也许是随口之谈,却在陈德和心中激荡起层层涟漪。“老友的这一看法代表了部分党员的心理,值得一议。”陈德和说,“全面从严治党首先是‘全面’,离不开全体党员的积极参与和良性互动。作为普通党员,不仅要自觉接受监督,也要行使好监督他人的权利和责任。”

  如其所言,强化党内监督是全党的共同任务,也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全党动手一起抓,没有“局外人”,没有“旁观者”。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以监督责任为主轴,覆盖党章划分的党的工作主体,构建起严密的党内监督体系,任何党组织和党员都不能置身事外。

  《条例》不仅在第九条明确,“建立健全党中央统一领导,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的党内监督体系”,还在第二章至第五章这一主体部分,明确了党的中央组织、党委(党组)、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4类监督主体的监督责任,规定了党的工作部门监督职责,构建起党内监督体系框架。

  “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辽宁省委党校教授潘立魁表示,“如此构建党内监督体系,体现了权责对等的政治原则,也体现了民主集中制这一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

  坚持民主集中制是党内监督的核心。《条例》通篇贯彻民主集中制的要求,既强化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自上而下的监督责任;又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发挥同级相互监督和自下而上民主监督作用。这既体现了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又明确了贯彻民主集中制的主要途径和方式。

  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强化自上而下监督,必然要求加强党的中央组织监督。对此,《条例》进行突破性制度设计,将党的中央组织的监督单设一章,规定“党的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全面领导党内监督工作”,并分别对中央委员、中央政治局委员的自身监督职责作出规定,同时还明确党的中央组织本身也要接受监督,要求全党做到的,中央委员、中央政治局委员首先要做到。

  2012年12月4日,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标志着十八届中央在加强党的中央组织监督方面迈出重要一步。此后,从中央政治局研究部署在全党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三严三实”专题教育、“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到中央政治局带头召开民主生活会,认真开展对照检查和党性分析……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又进行其他积极探索,取得了良好效果。

  “在党内监督中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必须始终做到‘四个服从’,特别是全党服从中央,坚决维护中央权威和党的集中统一。”中央纪委有关负责同志表示,党的中央组织带头履行监督职责,是推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强化自上而下监督,提高监督权威性和有效性的关键所在。

  在强化自上而下监督方面,《条例》还明确了党的中央组织之外的其他党组织的监督职责,如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上级党组织特别是其主要负责人,对下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平时多过问、多提醒,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第二十条规定“上级党组织应当加强对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指导和监督,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等,对各级党组织履行好主体责任提出了要求。

  如果说强化自上而下监督的内在逻辑,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那么《条例》改进自下而上的监督,则旨在发扬集中指导下的民主。

  《条例》在第五章对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的监督作出规定,明确党的基层组织3个方面的监督职责和党员4个方面的监督义务;并在其他章节要求“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个人有关事项应当在党内一定范围公开”、党组织应当“鼓励和支持党员在党内监督中发挥积极作用”等,为开展自下而上监督创造有利条件。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还对同级监督作出相应规定。比如,中央委员会成员“发现其他成员有违反党章、破坏党的纪律、危害党的团结统一的行为应当坚决抵制,并及时向党中央报告”,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发现班子主要负责人存在问题,应当及时向其提出”,纪委加强对同级党委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情况的监督。

  “同级最大的优势在于熟悉同级各方面的事务。”中央党校党建部教授李民表示,同级监督与上级监督相结合,能有效解决“看得见的管不着,管得着的看不见”的矛盾。同时,同级之间发现了错误不但可以及时提醒,也是一面“正衣镜”,能起到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作用。

  “上级监督胜在权威,同级监督胜在熟悉,下级监督胜在面广。”专家表示,这三种监督,既各负其责、密切协调,又各有特点、优势互补,彼此构成了一个协调配套、系统集成的监督网络体系,有利于形成监督的整体合力,释放管党治党的制度优势。  (记者 张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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