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以自我革命精神坚决防止‘灯下黑’”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省委“能力作风建设年”活动部署要求,巩固拓展党史学习教育成果,推动纪检监察机关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专业化建设,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铁军,按照上级纪委监委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严防“灯下黑”“五条禁令”和审查调查谈话“八项规定”。
一、严防“灯下黑”“五条禁令”
1.严禁违规办案、以案谋私;
2.严禁跑风漏气、串通包庇;
3.严禁插手工程、干预人事;
4.严禁违规经商、非法牟利;
5.严禁颐指气使、恣意乱为。
二、审查调查谈话“八项规定”
1.严禁超范围谈话。要按照审批的谈话方案开展谈话,不得随意变更谈话对象和事项,不得扩大谈话范围或擅自改变谈话性质,谈话过程中遇到重要事项和紧急情况应当及时请示报告。
2.严禁逼供诱供、恐吓威胁。不得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证据,不得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被调查人和涉案人员。不得以采取留置措施、对家属进行调查等恐吓胁迫谈话对象。不得以扩散谈话对象生活作风、个人隐私等相威胁。
3.严禁作风傲慢粗暴。尊重谈话对象人格,平等相待,不得居高临下、盛气凌人,不得口大气粗、颐指气使,不得歧视、嘲讽、戏谑谈话对象。谈话人员应当文明用语、着装得体。
4.严禁随意扩大知悉范围。在谈话时间、地点的选择上,要充分考虑保密需要,不得扩大知情面。不得安排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与对象有个人矛盾或者明显会加大对象心理压力的人员承担对象接送任务。
5.严禁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参与办案。不得违反回避制度要求,不得安排与审查调查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参与办案工作。
6.严禁滞留“走读式”谈话对象过夜。不得以连续谈话的方式变相留置对象,不得未经审批先行留置对象。
7.严禁单人谈话。谈话应当由2名以上谈话人员共同进行,不得以任何理由仅安排1名谈话人员开展谈话。谈话对象为女性的,一般应当有女性谈话人员参加。
8.严禁迟报、瞒报。凡是发生“走读式”谈话对象非正常死亡的,必须在12小时内逐级上报至省纪委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24小时内逐级上报至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隐瞒不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