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师范学院固定资产集中采购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固定资产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固定资产”不包括基建、修缮形成的固定资产。
第三条 学校各部门凡使用财政资金(包括购置专项经费、部门经费、科研经费、学科建设经费和质量工程经费)、自筹资金、借贷资金等进行的固定资产采购,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所有固定资产采购行为都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申报、审批,并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和采购方式执行。采购过程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高效和维护学校利益的原则,并自觉接受纪检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 我校固定资产采购实行归口管理、集中采购。实验设备处负责实验室建设及教学、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后勤处负责办公家具及后勤机、器具采购,图书馆负责图书资料、电子资源采购。
第二章 归口管理部门、资产使用部门职责
第六条 实验设备处主要职责
(一)每年10月份之前,负责拟定下一年度教学科研设备购置专项经费的采购计划,报财务处作为学校编制下年度预算的依据;
(二)所有教学科研设备的采购,包括使用部门经费、科研经费和其它经费进行的设备购置,均由设备处负责办理;
(三)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采购活动;
(四)负责签订采购合同;
(五)组织采购设备的验收、资产登记工作;
(六)负责办理采购项目的款项支付手续。
第七条 后勤处主要职责
(一)每年10月份之前,负责拟定下一年度办公家具及后勤机、器具购置专项经费的采购计划,报财务处作为学校编制下年度预算的依据;
(二)所有办公家具及后勤机、器具的采购,包括使用部门经费、科研经费和其它经费进行的办公家具购置,均由后勤处负责办理;
(三)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采购活动;
(四)负责签订采购合同;
(五)组织办公家具及后勤机、器具的验收、资产登记工作;
(六)负责办理采购项目的款项支付手续。
第八条 图书馆主要职责
(一)每年10月份之前,负责拟定下一年度的图书资料、电子资源购置专项经费的采购计划,报财务处作为学校编制下年度预算的依据;
(二)所有图书资料、电子资源的采购,包括使用部门经费、科研经费和其它经费进行的图书资料购置,均由图书馆负责办理;
(三)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采购活动;
(四)负责签订采购合同;
(五)组织采购图书资料、电子资源的验收、资产登记工作;
(六)负责办理采购项目的款项支付手续。
第九条 财务处主要职责:
(一)审核归口管理部门采购项目的立项依据、资金来源并签署意见;
(二)负责向教育厅、财政厅申报采购计划申请;
(三)根据上级部门批复的采购计划和采购方式,通知归口管理部门组织采购活动;
(四)参与校内采购活动;
(五)参与资产验收工作;
(六)督促采购部门合同备案;
(七)负责采购项目的资金支付申报工作。
第十条 资产使用部门职责
(一)根据部门事业发展需要、归口管理部门要求,在每年9月份之前编制本部门下年度固定资产购置计划,经部门负责人签章后报归口管理部门;
(二)使用本部门经费购置固定资产,须经主管校领导审批,报归口管理部门集中采购;部门或个人使用科研经费购置固定资产,按学校科研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批,由归口管理部门集中采购;
(三)负责本部门购置资产的初验以及向归口管理部门提出正式验收申请;
(四)负责本部门购置资产的网上登记工作。
第三章 采购程序及方式
第十一条 学校年度预算指标下达后,各归口管理部门应根据轻重缓急和设备到货周期,有计划的组织采购活动,按时完成预算下达的采购任务,保证完成资金支付计划。
第十二条 各部门的固定资产采购申请应向归口管理部门申报,归口管理部门集中后分期组织采购活动,归口管理部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接受采购部门的申请,下季度第一个月集中申报采购计划。
第十三条 经学校批准的采购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填写《安阳师范学院政府采购申请表》(进口产品采购还应履行进口设备采购有关手续)报财务处。财务处负责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提出采购申请,经批准后由归口管理部门按照批复的方式进行采购。
第十四条 采购申请一经上级部门批复,即进入采购程序,无正当理不得撤回或自行变更。
第四章 采购合同签订和资产验收
第十五条 所有采购项目均应按学校合同管理规定签订采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按照合同约定,所采购的货物在运抵我校后,由采购部门或供应商组织技术人员进行安装调。安装调试完成后,由使用部门进行初验并向归口管理部门提出正式验收申请。
第十七条 正式验收活动由归口管理部门牵头成立验收小组,验收小组由专业技术人员、归口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及纪检、审计、财务人员组成。验收活动必须严格按照合同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正式验收形成最终验收报告。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解决处理。
第十八条 正式验收合格后,凭供货合同、发票、验收报告办理固定资产注册登记和货款支付申请等手续。
第十九条 质保期满后,由资产使用部门提出复验申请,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复验。复验合格后,办理质保金支付手续。
第二十条 对不按上述规定进行的固定资产采购,或未实行集中采购,或合同、验收手续不完备的,财务处不予办理支付手续 。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采购档案分别由归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妥善保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O一四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