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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师范学院实验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时间:2015-04-29浏览量:

 

安阳师范学院实验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仪器设备(以下简称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管理目的仪器设备是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重要物质条件,也是国有资产。仪器设备管理坚持勤俭办学,合理购置,妥善使用,加强维护,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使用率,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

第三条 主要任务。对仪器设备的购置计划、论证、审批、采购、入库、建档、使用、调拨及报废的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 管理范围。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凡耐用期在1年以上,构成独立使用的仪器设备,单价人民币(以下同)在200元以上(含200元,200元以下按低值易耗品管理)1000元以下按低值耐用品建账管理,单价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按固定资产建账管理,其中单价在10万元以上、全套总价超过10万元的成套仪器设备以及有关部委明确规定为贵重、稀缺的设备为贵重仪器设备,按贵重仪器设备管理。

第五条 管理体制。按照《安阳师范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实行三级管理体制,财务处为一级管理单位,实验设备处为二级管理单位,院部为三级管理单位。

第六条 实验设备处的职责:

1.负责学校仪器设备的采购、验收、入库、调拨、报废等工作;

2.负责学校仪器设备的建账、建卡,定期或不定期地清查、核对及考核工作;

3.负责制定、修订仪器设备管理规定或有关制度。

第七条 院部的职责:

各院部要有主管领导和专管人员负责做好本单位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具体职责为:

1.配合实验设备处做好新购仪器设备的采购、安装、调试、验收、入库工作以及原有仪器设备的调拨、报废工作;

2.负责做好仪器设备的账、卡、物管理、日常使用及维护维修工作,做到账目清楚、标签到位、记录清晰、资料齐全、设备运转正常;

3.负责指导实验室人员和其他使用人自觉遵守各项管理制度,保证仪器设备安全。

第二章  购置的计划管理

第八条 购置计划的申报。各教学单位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拟订出仪器设备购置计划,报送实验设备处。拟订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应本着勤俭办学、最大限度提高利用率的原则,严格控制仪器设备购置套数及重复购置。

第九条 购置计划的论证。实验设备处将仪器设备购置计划进行汇总后,教学用仪器设备送教务处初审,科研用仪器设备送科研处初审,并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议,听取申报单位的汇报并对其提交的《设备购置计划》进行审议和论证,确定立项意向。

第十条 购置计划的编制:

1编制原则。优先保障必开的实验教学所需仪器设备和数量大、受益广的公共课和基础课实验教学设备的购置计划;重点保证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中心)、新增专业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的购置计划;加强体现学校特色、关系学校全局、提高教学科研水平的仪器设备的购置。凡用途不明,效率不高,重复购置,以及管理人员和管理措施未落实,实验场地无保证,水电等配套设施不到位的仪器设备均不列入购置计划。不得搞“小而全”。 

2编制依据。根据实验室建设总体规划和各单位教学、科研等方面的需要情况,年度设备经费预算和会议论证情况制定年度实验室建设与仪器设备购置计划。

第十一条 购置计划的确定。实验设备处根据论证、预算等情况,拟订学校年度购置计划方案,报主管校长审核后,提交学校会议研究。

第十二条 进口设备的购置。原则上国内已有生产的同类产品,除指标相差悬殊外,一律不购置进口设备;经充分调研论证,国内设备不能满足要求,需购买进口设备的,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和《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规定执行。

第三章  采购与验收

第十三条 采购依据。仪器设备的采购应严格按照学校批准的购置计划执行,若确需调整,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实验设备处汇总,报学校研究批准后方可进行采购。

第十四条 采购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河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凡属政府采购目录及批量在限额标准以上的仪器设备均参加政府采购。使用单位经费、科研经费等临时性购买仪器设备的,按照《安阳师范学院固定资产集中采购暂行办法》(院政〔2014〕42号)文件执行。

第十五条 采购程序。所有仪器设备的购置,由使用单位提交详细的技术参数,实验设备处汇总审核,按规定程序办理政府采购审批手续,并严格按照政府批准的组织形式、招标方式进行招标采购。

对于批量较小或应急需要等特殊原因,经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批准为自己组织的采购形式的项目,应成立由主管校领导牵头,实验设备处、使用单位、有关技术人员、财务处和审计处参加的招标小组,按照批准的采购方式组织招标采购,并由纪检委(监察处)全程监督。

第十六条 签订合同。所有采购项目均应按照学校合同管理规定签订采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安装验收。

1.安装。按照合同约定,仪器设备到货后,由使用单位或供应商组织技术人员进行安装调试。安装调试过程中如发现破损、短缺、质量不合格、技术指标不符等情况,应及时报告实验设备处,并联系退、换、补、赔等工作。

2.验收。安装调试完成后,使用单位成立由院部领导任组长、3-5名专业人员参与的验收小组,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填写《安阳师范学院验收报告》和验收申请交实验设备处。实验设备处牵头成立由专业技术人员、使用单位及纪检、财务、审计人员组成的验收小组,并严格按照合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形成验收报告。

第十八条 资产登记。使用单位在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仪器设备管理员登录资产管理系统,对新进仪器设备进行资产登记,提交审核并打印资产验收单到实验设备处审核。

第十九条 付款。实验设备处将供货合同、发票、验收报告和固定资产验收单等手续整理汇总后,按照财务报销审批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并交财务处办理付款手续。

第四章  管理、使用和维修

第二十条 管理。各单位要制定仪器设备使用与管理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明确使用人和管理人的责任与义务。理人员必须认真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做好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的账务及领用、借还手续管理,并做到账目清楚、手续完备。

第二十一条 使用。仪器设备在验收合格后,要及时使用,实行专管共用、资源共享,杜绝闲置浪费、公物私化。仪器设备要逐台建立技术档案,要有使用、维修等记录。

第二十二条 贵仪器的使用和管理。贵重仪器必须选派业务能力较强的技术人员负责管理和指导使用,上机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技术培训合格后方可使用。同时要做好维护保养工作,记录使用、借用、损坏、检查维护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 严禁擅自拆卸和改装仪器设备。如需要拆卸和改装时,须经院部负责人和实验设备处同意,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进行。事后要将变动的详细情况记录归档,并报实验设备处备案。

第二十四条 维护维修。仪器设备使用人员要加强对仪器设备的维修和保养工作,一般仪器设备应做到随时保养和维修,贵重仪器应做到精心维护、定期检修。本单位技术力量不能承担者,报实验设备处安排修理。

第二十五条 对外服务。在保证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鼓励贵重仪器设备在不同层面上开放、共用、服务努力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率,充分发挥使用效益外开服务由单位向实验设备处提交申请报告(含收费标准),实验设备处审核并报主管校领导同意和办理相关手续后方能施行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收费和对外使用。

第五章  借用和调拨

第二十六条 借用。仪器设备借用时,需向实验设备处提交借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办理借用手续,使用结束后要及时归还。

第二十七条 调拨。为充分利用现有仪器设备,提高使用效益,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可将仪器设备调往其它需要单位: 

1精度和性能下降,不能满足原单位使用要求的; 

2利用率较低的; 

3原单位的操作、管理人员技能达不到仪器设备要求的; 

4.学校总体建设发展规划发生变化需调整仪器设备布局的。 

仪器设备需要调整或调拨时,由调出单位资产管理员登录资产管理系统,填写固定资产调拨单,提交审核并打印资产调拨单到实验设备处审核。

第二十八条 捐赠。应由申请单位向实验设备处提出申请,主管校领导同意,学校会议研究后,申请单位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凭相关手续办理捐赠。

第六章  损坏丢失和报废

第二十九条 损坏丢失。发现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当事人要及时填写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报告,并送交实验设备处,按规定处理。

如遇不测事故造成失窃或破坏,除立即组织抢救外,要保护好现场,并报保卫处等单位调查处理。

第三十条 报废处理。需报废的仪器设备,院部写出报废申请,实验设备处组织有关专家对该仪器设备进行鉴定,提出意见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或学校会议研究。按照《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豫财办资〔200734号)规定执行。

第七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一条 贵重仪器设备的考核。每年年终,由部按照《高等学校贵重仪器设备效益年度评价表》进行考核,实验设备处组织检查核实,并按有关规定上报考核情况。 

第三十二条 普通仪器设备的考核。普通仪器设备侧重抓好“利用率”和“完好率”的考核,其计算方法为:

设备利用率=(年实用机时数÷年额定机时数)×100%。

设备完好率=〔(拥有设备台数-损坏设备台数)÷拥有设备台数〕×100%。

年额定机时数参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作如下规定:

仪器仪表类:通用设备,1400小时/年(7小时×5天×40=1400)小时;专用设备,800小时/年(4小时×5天×40=800小时)。

机电设备类:800小时/年(4小时×5天×40=800小时)。

计算机类:1600小时/年(8小时×5天×40=1600小时)。

第三十三条 奖惩。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实行奖惩制度。对使用管理、维护维修等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学校予以奖励;对严重失职者要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及负责人的责任;对于仪器设备利用率低于30%的使用单位,原则上不准再购买同类仪器设备。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关实验仪器设备管理制度中与本办法不一致时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实验设备处负责解释

                                                                                                        二O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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