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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受处分党员思想“松松绑”
    2015-12-08 09:45  

     

    为受处分党员思想“松松绑”

    2015年12月07日08:27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提到新的高度,正风反腐的力度不断加大,有力地打击和震慑了腐败分子,严明了党纪、净化了党风。对各级纪委而言,查处违纪党员,对其问责、通报、曝光,不是最终目的,而是由此释放出在全面从严治党的背景下执纪越往后越严的强烈信号,警示教育广大党员干部守住纪律“红线”,凝心聚力投身改革事业。

      现实中,因触碰党纪党规受到惩戒的党员干部,他们因为一次犯错背上了处分,虽然并不是“阶下囚”,但在一般干部眼中也不再是“好同志”。一些犯过错的党员干部因为受处分,心存懊恼、沮丧泄气,心态有变化、信心遭打击,甚至事业发展上遇到瓶颈阻碍,于是,不同程度产生工作热情减退、融入集体困难、逐渐自我封闭难以交流沟通的现象。

      王岐山同志在福建调研时强调,纪委要围绕“四种形态”,综合运用教育、警示、挽救、惩治方式,把监督执纪问责做深做细做实。应当看到,党纪处分的根本之义不在于处罚党员干部,查处只是手段,教育挽救犯错的同志才是根本目的,也只有如此才能达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效果。

      因此,在持续加大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力度,对触犯纪律的党员干部动辄则咎的同时,做好执纪问责的后半篇文章,就显得尤为重要。要让党组织的关心关爱不止步于查处问责,而是体现在问责处理后的进一步观察、疏导沟通、帮扶挽救等方面,使违纪的党员干部认清错误,重怀热忱投入到事业当中去。

      这就意味着,在纪检监察机关运用“四种形态”监督执纪之时,各级党组织同样要挑起责任重担,发挥组织优势,站在全局的高度抓好党员干部的监督、管理、教育工作。要对受处分的党员干部及时疏导,从思想、心态上“松松绑”、“支支招”、“暖暖心”,督促其调整好精神状态。与此同时,还要建立健全违纪党员干部能上能下机制,在将不合格党员拒于党的事业大门之外的同时,为那些识错知错、立行立改、日常表现优秀的党员干部提供发展空间,消除其“有了污点一辈子难去”的心理芥蒂,纠正其“处分是对干部的全盘否定”的思想误区,使其重新焕发干事创业的斗志,从而营造风清气正、团结干事、蓬勃创业的干事氛围。(陈妍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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